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45號
原 告 郭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