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45號
原   告  郭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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