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869號
原 告 范進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鳳蘭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33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