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吳俊雄
被 告 毛承濬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226號給付修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3月24日下午2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零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