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全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307號聲請人宏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313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並據相對人向本院陳報無訛,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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