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隆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玲華┌────────────────────────────────────────────────────────┐│附表:99年度除字第3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美金)│支票號碼│備考│├──┼─────────┼─────────┼───────────┼─────────┼────────┼──┤│001│雷協有限公司(RAY│第一商業銀行國際金│98年8月30日│5,732.83元│BU0000000││││EXPLOITLIMITED.)│融業務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