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51號聲請人甲○○
乙○○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盧明明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盧明明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之審查表、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書、遺囑影本等件為證,以為釋明,並經本院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閱聲請人95、96、97年度之財產資料核閱屬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稽。是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屬應予准許。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