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90號上訴人 鄭銘燊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彭春葉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國107年度訴字第73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萬2,546元【計算式:51萬2,546+32萬+240萬(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彭春葉請求上訴人自107年3月1日起至死亡止,按月給付2萬元部分,於起訴時業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40萬元,原審代本院裁定僅以211萬9,200元計算,尚屬有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614元,上訴人僅繳納4萬5,456元,尚欠繳4,15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
15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郭慧珊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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