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19號聲請人 莊芮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廖明瑜┌───────────────────────────────────────────────────┐│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5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