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珈妤 (即 卓育芳 之繼承人)、 高浚愷 (即卓育芳之繼承人)、 高楷杰 (即卓育芳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第一、二項,其中之「給付」是否應更正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聲請事項第三項之聲請程序費用,是否由相對人三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卓育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