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3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玉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請陳明請求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工資數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又聲請狀並無資遣費之計算方法與證據及所附之表格無法清楚顯示上方記載之日期及數額,該部分亦有補正必要,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