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24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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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2419號
原 告 鄧兆崴
訴訟代理人 鄧景源
被 告 羅世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1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嗣於本院審理中
,原告減縮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元」,經
核屬減縮訴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21日零時許,在新北市
○○區○○路○○號 萊爾富 超商,拾獲原告所有,遺忘於櫃臺
未帶走之皮夾1個(內含面額1,000元之家樂福禮卷2張、
現金100元、駕駛執照2張、行車執照、身分證、健保卡、
商港區通行證、信用卡及金融卡各1張),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原告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被告上開侵占行為,致使原告產生財產上之損害合計共15,0
00元(包含皮夾價值13,000元及家樂福禮券2,000元),為
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元,並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本件侵
權行為案件所涉犯刑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嫌,經檢察
官起訴後,業經本院判處被告罰金6,000元確定在案,此有
該案刑事簡易判決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
宗查核無誤。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且於本院出庭意願詢問表中表示對於原告之主張、
請求不爭執等情,有卷附上開出庭意願詢問表可參,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5,000元,依法
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
告1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
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
本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