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財富被告洪啓閔被告黃明聰被告王志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2745、3031號、3813、3866、3927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9186、9187號、105年度偵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明聰之選任辯護人更正為「 林福容 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明聰所涉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案件之指定辯護人原記載為「林福容律師、 蘇佰陞 律師」,因被告黃明聰就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案件業已合意解除蘇佰陞律師之委任,是此部分顯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就本判決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明聰之指定辯護人更正為「林福容律師」,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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