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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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債權人 余虹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嵩欽 即采筠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
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戶謄(記事欄均勿省略)?㈢請求金額之計算及請求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賴亮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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