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 王壬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祥裕邱國慶黃邱月雲邱豊祐邱慶祥邱瓊慧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萬陸仟壹佰貳拾參元(以邱祥裕就系爭六筆土地及建物該等遺產,其應繼分六分之一計算得出之財產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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