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增貴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滄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4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5,818元【計算式: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900/平方公尺×77.42=1,385,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