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俊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俊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俊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處刑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7月17日22時15│107年6月20日18時40│││分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之某時許│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毒偵字第6063號│7年度毒偵字第7550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7399號│107年度簡字第83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9日│107年12月6日│├───┼────┼──────────┼──────────┤││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7399號│107年度簡字第8327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4日│108年1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272號│8年度執字第38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