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6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廖宜鴻
葉子寬 被告珏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碧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鄭碧琪」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鄭碧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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