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89號原告 王柏鈞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複代理人 林偉譽 被告 陳正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陳報已與被告達成共識應可和解,請求再開辯論等語,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