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原告 余錦興
余炳輝 被告 余炳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反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被告余炳坤提起分割遺產事件,主張遺產範圍為新台幣(下同)400萬元,原告余錦興、余炳輝提起反請求確認被告余炳坤繼承權不存在。而按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被告繼承權不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就遺產之價額,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
3年度台抗字第51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原告2人倘獲勝訴判決,其等客觀利益為1,333,33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