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原告汪OO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被告洪OO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6年度原易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就被告分別於民國104年12月13日凌晨0時44分許,由駱OO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抵南投市○○○路○○○巷○○號布拉格汽車旅館,兩人入住,發生性關係。復於105年1月23日共宿南投縣○○鎮○○路○段○○○號OO大飯店,彼此發生性關係,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經本院諭知被告此2部分均無罪,乃另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