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1號原告 林榮貴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 律師被告 林麗珠
林燈燦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 律師被告 張孫文 訴訟代理人 張琇涵 被告 張偉富
張堅富 張森富
張淑媛
張碧桂 張琇雅
張景堯 張丹瑛 張惠晴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雅鈴 被告 謝德孝
謝明峰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下列事實尚須調查釐清,故命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就下列事項於112年12月5日前具狀說明或補正:
㈠原告更正後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見本院卷二第83頁),
其權利保護必要性為何?即 張玉雲 所遺遺產: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1)、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1),是否已申報遺產稅?原告未能單獨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原因為何?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家事一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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