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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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99號原告 吳瑞城 被告 林金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6420元,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原告因車禍受傷嚴重,以致無法工作在家修養40天,現仍復健治療中,另機車亦嚴重損害,為此請求判決如聲明。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030號),業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10月3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揭說明,顯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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