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6號原告 趙如海 被告 梅軍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登載本案公示送達公告之公報或新聞紙。
二、本件聯絡人:宜股書記官許志豪(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69)。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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