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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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22號聲請人 鄭立泰 相對人 張雪如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01年度家調字第12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併附帶請求酌定子女親權、扶養費事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扶助律師審查決定通知書及起訴狀影本附卷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育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