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宜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千慧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被告 蔡甲庚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俊偉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瑞玲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