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3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1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 律師
葉玲秀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吳進發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