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0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029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支票十六份,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二、按票據法第126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亦即僅發票人負有清償票據債務之義務,本件16紙支票之發票人為上揚建材有限公司並非乙○○個人,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可稽,故聲請人主張乙○○負有清償票款之義務,與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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