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62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家健律師上開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七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部分無罪。
其餘被訴部分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在臺北市○○○路○段○○○號八○七室,於PCHOME網站(http://mypaper.pchome.com.tw/net/pc0717)及黑嚕嚕小雪 馬吉娘 之網路 馬馬 夫人專欄上,利用「 小范 」、「小范爺爺」之代號,以散布文字之方式,連續張貼「妳好可憐不能生小孩」、「曾經是朋友避之唯恐不及的年獸」、「重度憂鬱症的年獸竟然還可以開補習班」、「賤人」等足以毀損丙○○名譽之留言。因認甲○○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無罪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十條之罪,亦有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六號解釋可參。
(二)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丙○○之指訴、證人丁○○、乙○之證言、PCHOME網站(http://mypaper.pchome.com.tw/net/pc0717)(即如附件一所示)及黑嚕嚕 小雪馬吉娘 之網路馬馬夫人專欄之留言資料(即如附件二所示)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曾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黑嚕嚕小雪馬吉娘之網路馬馬夫人專欄上留言如附件二所示之情,且就告訴人本身確有「不能生育」、「罹患憂鬱症」、「開設補習班」及「養狗」之特徵等節亦不否認,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誹謗或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並辯稱:伊當時所為之留言,並未於留言中指明告訴人,亦非針對告訴人等語。經查:
(1)本案被告留言如附件二所示之黑嚕嚕小雪馬吉娘之網路馬馬夫人專欄,係屬公開網站而為一般大眾均可利用網路點選加以觀覽等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屬實,而觀諸被告如附件二所示之留言內容,被告所指「可憐的人」、「曾經是朋友避之唯恐不及的年獸」、「重度憂鬱症的年獸竟然還可以開補習班」之對象並未特定或指明為告訴人,而被告前開留言所指為「年獸」、「可憐」之人「不能生育」、「罹患憂鬱症」、「開設補習班」及「養狗」等特徵雖與告訴人相符,然因被告留言之處所係公開網站為一般大眾均可上網閱覽,且一般大眾同時符合「不能生育」、「罹患憂鬱症」、「開設補習班」及「養狗」等特徵之人亦所在多有,客觀上實難認被告所指為「年獸」、「可憐」之人即為告訴人,且被告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在PCHOME網站(http://mypap
er.pchome.com.tw/net/pc0717)留言如附件一所示,所指「不能生小孩」、「重度憂鬱症」的人為告訴人一節,固為被告所不否認,然如附件一所示留言之網址核與附件二所示之網址並不相同,且留言時間復相距七月之久,亦乏證據資料顯示可閱覽如附件二留言之人均曾先閱覽如附件一所示之留言,尚難以因被告針對告訴人而留有附件一所示之留言即逕行推論如附件二之留言係針對告訴人,是被告所辯其所留如附件二所留言並非針對告訴人等語,尚難認與常情事理有違,應堪採信。
(2)至於公訴人所提其他證據資料,證人丁○○為PCHOME網站(http://mypaper.pchome.com.tw/net/pc0717)之版主,與黑嚕嚕小雪馬吉娘之網路馬馬夫人專欄並無關係,證人乙○為告訴人經營補習班之公司經理,其閱覽黑嚕嚕小雪馬吉娘之網路馬馬夫人專欄網路資料係因告訴人提供,之前亦未曾上過前開網站,此均有證人丁○○、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可按,均難認與被告留言如附件二所示是否針對告訴人有關,均難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
(三)綜上各節,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所留如附件二之留言有何公然侮辱、誹謗告訴人名譽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就上開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不受理部分: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分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一○八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九一九號判例要旨可參。亦即若犯罪行為無連續之狀態者,則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為犯罪行為之時起算。
(二)經查:本案被告以「小范」之暱稱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在PCHOME網站(http://mypaper.pchome.com.tw/net/pc0717)上張貼如附件一所示之文字而於當日與告訴人在該網站上互相留言,且告訴人於上開留言當日即知上開之留言係「小范」所留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亦為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屬實,另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黑嚕嚕小雪馬吉娘之網路馬馬夫人專欄上以「小范爺爺」留言之行為,業經本院認定無罪,已如前述,依據前開規定及說明,就被告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留言行為,告訴期間應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算,而本件告訴人係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始具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亦有告訴狀上所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文戳印文一枚在卷可參,可知告訴人就被告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之行為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提出之告訴顯已逾告訴期間,揆諸前開規定,爰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後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文明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附件一┌───────────────────────────┐│姓名:小范││留言:喔還有我可沒跟你香蕉還是芭樂的,不要往自己臉上貼││金呀!不要老是把自己重度憂鬱症拿出來嚇人!會嚇死人的。││││姓名:小范││留言:妳好可憐呦!!!不能再生小孩是別人的錯!!!但但││但不是我的錯!!!妳有病請找醫生吧不要出來嚇人。││││姓名:小范││留言:巴不得別人都比妳好!!!竟然轉述開玩笑的話!妳還││真是厲害!破壞大王最厲害。笑死了回妳個黃金 保時捷 的反向││思考,妳就氣成這樣子,妳在跟我寫下去,我只怕妳的憂鬱症││成超級的了。哈哈哈哈。││││姓名:小范││留言:呵呵呵,我週三帶醫生到農莊幫小狗打預防針,小狗真││可愛!!唉‧‧‧除了逼隻最愛叫,被我捏了好多下,哈哈。││老母不得我緣,沒想到狗兒子一樣呦。哈哈哈。什麼人養什麼││狗。││││姓名:小范││留言:Jimmy麻,歹勢呦,我只是來揭發某人的內幕而已!真││奇怪!!!妳的命怎麼還跟別人拼掉呀???││││姓名:小范││留言:救不到黃金保時捷,只好救救保時捷女兒的兒子囉。妳││解救了半天只是要大家知道妳很有愛心???跟妳在世聯被人││瞧不起多少有關係吧,不要自卑了。勇敢面對現實吧,就一隻││半身殘廢的狗就讓妳文章做到滿天飛,天啊!!!妳是史上第││一人耶。││││姓名:小范││留言:jimmy麻,又歹勢啦,有人不敢把戰場拉到她家咩,又││只來這放砲,想換戰場人家又不敢,只好委屈妳囉。抱歉。││││姓名:小范││留言:厲害厲害,連律師都出來了!!哈,妳有被迫害妄想症││是吧。拼命哩????妳就省省吧,誰都知道妳只會這套吧,││從來也沒見妳拼命過,呵呵呵!!!樂狗,拜託啦!我也不跟││妳比交情,妳認為他們挺妳就好(這又是一個重度患者想出來││的),難怪有人聽說妳要去樂狗,還跟我約換時間去呢,呵呵││呵,大家多怕妳呀,做人失敗連鬼都怕,快,再去想一些字來││打,我跟妳玩玩。││││姓名:小范││留言:又忘記了耶,我好像還沒栽過耶,妳要不要試試呀??││?││││姓名:小范││留言:又忘記了,我就是當妳好欺負耶,不欺負妳我欺負誰呀││?拼命???哎呀,當然拼命囉,拼命去寫喔(因為妳也只會││用寫的囉)哈哈哈。每天跟別人套交情,希望別人情意相挺呦││???這妳比較會,我輸妳(連樂狗跟誰好不好,都可以拿出││來做文章耶)了不起啊,哈哈。││││姓名:小范││留言:有必要啦,拜託帶律師來喔!一定要來呦,我等妳喔。││││姓名:小范││留言:回顧妳的歷史,好像每次妳跟別人吵架好像都有這句話││耶:<只要你再敢中傷我們,我〝一定〞傾家蕩產跟妳拼命!││!>│└───────────────────────────┘附件二:
┌───────────────────────────┐│嗯嗯,大家心存善念‧‧‧││所謂: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一天到晚講自己很可憐的人一││定是不得人緣,走到那兒就被人嫌棄到那兒的人,臺北的確很││多這樣的人,所以媽媽常跟我們說,不要嫌自己窮,嫌到最後││真的會變窮。<<<(這句是說給那個開著BMW的那個窮人││家聽的)>>>││││有的人<<特指一些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喜歡自己說說常唱唱,││但都不自覺自己的言行有何不對,自以為處處受歡迎,可是卻││是很多商家或是曾經是朋友的視為避之唯恐不及的年獸,哎‧││‧‧只是沒過年,這年獸就已經出來興風作浪,害得大夥要提││早買鞭炮來馴獸,真是的!!!││││不過‧‧‧我倒是很好奇怎麼這類的重度憂鬱症的年獸竟然可││以開補習班?記得我上月曾向臺北縣教育局檢舉關於憂鬱症病││患是否可以開設補習班的事,至今都還未答覆,我應該要再發││文問清楚,問清楚這個國家是否有幫一般小老百姓防止被這類││患者侵害,想想,一個不能生子的重度憂鬱症患者萬一在補習││班發病,想到其他的人為什麼都可以有這麼些可愛的孩子時,││不知患者是否會對小朋友做出危害的動作(萬一想不開<<其││實是想到了我,就跳樓呀還是開瓦斯放火呀等等危險的動作)││。這點著實是我們政府值得商榷的地方。││││不過基於大家有了憂患意識,一些聰明的店家已經對這號人物││發出了列為拒絕往來的通告,所以這時候應該是這號人物要發││病的時候了。這些店家包含新開設的有名狗餐廳Richhouse還││有天母一接有名的店甚至沒有接待過這號精神病患就已經將她││列為拒絕往來戶。唉‧‧‧人怎麼可以這麼可憐呀???過年││快到了,希望大家要小心年獸出沒。││於December29,200403:40PM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