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散布於眾,而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4月25日12時30分起至同日16時止,犯意圖散布於眾,而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1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29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450號)判處拘役20日,業於96年6月2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