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20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752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64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
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