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91號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1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除理由欄二之㈣第七行「並定應執行刑」,為筆誤應予刪除外),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上訴意旨未提出其他理由,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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