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574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許家瑜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77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68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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