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明益選任辯護人吳敏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