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 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職掌之左營高中經美國加州藝術學院等邀請,將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至同年二月十二日赴美國多所大學從事舞蹈交流,因遭本院限制出境,本欲放棄此次參訪行程,惟上開邀請不僅有利雙方舞蹈交流,更益於左營高中舞蹈班突破現狀,邁向另一個里程埤,從而斟酌再三,豈能因一己之事由,反誤莘莘學子利益及學校公益,況本案證人 陳長義 因病停留澳洲休養,本次參訪行程均在美國本土,二者不相衝突,爰請解除出境管制,以利公益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嫌貪污案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三號予以限制出境在案。該案被告甲○○係經檢察官以經辦校內工程舞弊及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嫌起訴,所涉收取回扣款達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八萬七千四百四十元,舞弊得利之金額高達三百零一萬四千四百十二元,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刑之罪,其犯罪情節重大,且尚有本案證人陳長義滯留國外未歸,未能當庭對質,被告所請赴國外從事舞蹈交流活動,依其所附之實施計畫,活動期間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而被告遲至同年月十五日始向本院聲請,該活動顯在被告明知遭限制出境之情形下排定,且亦非不可由校內其他人代理為之,衡情該參訪活動應無非被告帶領即不得為之之情,是本件仍不宜解除被告出境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