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梅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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