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85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振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魏玉英 、視同被上訴人 高翠苑 、 高如冠 、 高振強 、 高逸翰 、 高宜鈴 及 高翠苹 因102年度家訴字第85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分割遺產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世昌附表:
分割遺產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遺產總額1,300萬5,059元-原告之剩餘財產分配292萬1,416
元-喪費用支出73萬8,397元)×原告之應繼分1/8≒116萬8,1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