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85號原告 高魏玉英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 律師被告 高如冠
高振強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振焜 被告 高逸翰
高宜鈴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高翠苹 被告 高翠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具狀說明:被繼承人 高門吉 所遺財產中有關房租收入之權利來源為何?該房屋係何人所有?該房租收取權是否屬繼承權利而應納入遺產範圍一併分割?另有關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是否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或僅要求共同給付。被告高振焜、高如冠及高振強應就原告所提出之喪葬費用、醫療費用及遺產管理費用(代書費),及就國稅局所核定原告及被繼承人高門吉之婚後剩餘財產,逐一具體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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