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上易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上易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八六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崇意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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