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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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九三號C
上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蔡清河被告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林樹根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陳莉玲被告丙○○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楊省三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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