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6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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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16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二九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三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七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惟查原判決已審酌被告係屬初犯,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甚鉅,又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堪稱允當。其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