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5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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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1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八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О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稱:伊係將電線組、延長線各一組拿在手上正要結帳,尚未走出店門,先前伊曾住院開刀,醫囑要小心著涼,才穿著皮衣,非為掩飾犯行,本件純係告訴人乙○○意圖誣陷,欲索賠新台幣(下同)三萬五千元未果始報警云云;惟查原判決已就被告所辯為不可採詳敘其理由。被告之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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