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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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附民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七號A
原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四三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相姦及被告乙○○被訴通姦部分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已無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蘇重信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嚴巧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