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52號原告 陳鴻明 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 律師被告 陳彥廷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 律師
陳羿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即新北市○○區○○段○○○○○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應以每坪單價新臺幣31萬1993元(含土地及建物之價值),較為符合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值,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1紙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計算式:(主建物141.20+陽台7.50+平台7.50)×0.3025×311993=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