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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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73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2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