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329號原 告 呂志恭 被 告 東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昭雄 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鳳山簡易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