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406號
原   告  王淑君
訴訟代理人  王世文
被   告  黃明祥
       朱珈蒂
被   告 富成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家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6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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