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406號
原 告 王淑君
訴訟代理人 王世文
被 告 黃明祥
朱珈蒂
被 告 富成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家儒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6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