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931號
原 告 俞勝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姜義焴 發支付命令,惟
姜義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