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萬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萬居因竊盜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修正條文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於10
2年1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再受刑人沈萬居所犯本案各罪,均經本院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罰金刑,故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院均應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首揭說明,自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先予敘明。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同法第51條第7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沈萬居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號至2號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706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524號全卷核閱無誤,復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之送達證書共4份(見執聲卷第3頁至6頁;本院卷第10頁正背面、第12頁至13頁、第15頁至16頁)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書附表編號1號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誤載為「102年5月27日」,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下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犯罪日期,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附表:受刑人沈萬居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4592號│年度偵字第675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706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5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30日│102年7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706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524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5月25日│102年9月6日│││日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備註│年度罰執字第455號(已執行│年度罰執字第820號│││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