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茂松 等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5,3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