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508號
                  105年度南全字第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被   告  張琇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一部或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提起本訴
,而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路
○○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是本院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之管轄法院。
三、另本案應移轉管轄,已如前述,是原告於起訴時另就本案聲
請假扣押事件(105年度南全字第21號),亦應移由本案訴
訟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併審酌,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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